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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加强低保管理出台新规

  9月9日,第17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实施意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出发,分为加强和改进政策措施、强化工作保障、落实管理责任三个部分,进一步细化完善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科学制定保障标准等13个方面的内容。《实施意见》与现行低保制度相比,有以下新的变化: 

  (一)在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上,《实施意见》明确新增家庭财产状况的要求,将家庭财产与原来的家庭收入、户籍状况共同作为三个基本条件,使对低保对象的认定更加准确。 

  (二)在申请程序上,提高了受理权限,将原来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低保申请,统一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有助于减少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三)在审核审查的要求上,比过去更为严格,明确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申请低保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四)在规范管理和监督的落实上,要求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备案制度,建立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状况、领取金额等在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长期公示的制度。 

  (五)进一步加强了动态管理。明确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和定期核查制度。特别是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进行核查。 

  在低保资金配套和加强基层工作经费保障上有如下规定: 

  关于低保资金配套。《实施意见》提出“市、县(区)财政要继续坚持按分别不低于上年度可用财力的2%和1%安排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分别不低于上年度可用财力的1%安排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做法,不断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 

  关于加强基层工作经费保障。《实施意见》提出“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保障民政部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可在本级配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按3%-5%列支工作经费,并纳入部门年初预算。县(区)按比例列支工作经费后仍有缺口的,由市级在列支的工作经费中给予补助。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县(区)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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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