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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自2010年1月1日起,西安市提高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由850元/人年提高到1430元/人年,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区、周至县、户县、高陵县由750元/人年提高到1260元/人年。
截止目前,市财政已累计拨付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21233.4万元。其中,城市低保补助资金17321万元,农村低保补助资金3591.8万元,农村五保供养资金32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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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