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改革成效初显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省财政厅联合省国资委印发了《青海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青财企字〔2015〕95号)。办法明确自2015年3月1日起,将新设省属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还尚未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企业,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缴范围并逐年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缴比例,即:到2020年,第一类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达到30%,第二类一般竞争性企业达到20%,第三类改制的商贸、科技、文教、监狱企业以及农牧业产业化龙头等企业达到10%。同时确定2014年度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比例较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
按照办法规定, 2015年4月,省财政厅下发了《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工作的通知》(青财企字〔2015〕467号),要求各企业按办法规定的新比例缴纳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在省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及各企业的支持配合下,2014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工作顺利完成,今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较上年增长了20.5%。同时,完成201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执行,及时下达了预算资金,解决了我省部分国有企业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帮助企业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能力。
我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改革取得成效。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比例的提高、上缴范围的扩大,为今后推进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持续改善民生等方面提供了有力保障。也对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合理配置国有资本、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业经营情况逐年提高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比例,到2020年达到国家改革要求,并按新预算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促进国企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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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