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有保障 补有标准 ----青海省财政出台乡镇食堂伙食补助管理办法
根据省委关于加强“三基”建设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提升全省乡镇食堂保障能力,调动基层干部工作积极性,省财政制定出台了《青海省乡镇食堂伙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乡镇食堂伙食费保障方式、补助标准、筹资渠道,以及炊事员聘用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自2015年8月6日起施行。
一是明确了保障方式和标准。乡镇食堂伙食费通过省级财政补助、县级政府适当补贴、干部职工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保障。省级财政结合各地乡镇食堂基本运转、物价水平等因素,对每个乡镇按全省平均在职人数给予一定的食堂伙食固定补助,西宁市、海东市乡镇月人均补助180元,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月人均补助200元,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月人均补助240元。补助资金的50%由省财政给予专项安排,其余50%补助由各县从省财政已安排的乡镇运转经费中足额落实,干部职工个人缴费视乡镇食堂运转及伙食质量等情况,标准由各县确定。乡镇食堂补助资金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安排,不直接发放到个人手中。二是突出了炊事员队伍稳定。《办法》明确,乡镇炊事员优先从现有公益性岗位中调剂,按相关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并定期组织开展免费技能培训。对报酬不足部分,由各乡镇通过既有运转经费中予以安排解决。三是强化了县乡管理职能。《办法》要求,县级政府要视财力可能,逐步加大对乡镇食堂运转的保障力度,确保乡镇食堂设施条件和伙食质量不断改善。县级财政部门要将补助资金纳入乡镇年度预算。乡镇政府要本着杜绝浪费、勤俭节约的原则,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定期公开食堂运行及伙食开支情况,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