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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亿元财政资金全力保障 青海省民生九项提标政策稳步实施

  今年以来,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省财政积极应对,继续坚定不移地走小财政办大民生的路子,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十项实事目标和任务,努力克服收支矛盾,千方百计筹措资金42.7亿元,积极稳妥推进9项民生提标政策顺利实施,民生整体保障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一是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按月人均增加267元标准,将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提高到2910元。二是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按每人每月增加15元标准,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25元。三是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将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年人均统一增加4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20元,个人缴费20元,使2015年人均筹资标准达到550元。四是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人均增加20元,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月人均370元和月人均200元。五是提高农牧区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将农牧区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由原50元提高至100元。六是提高高龄补贴标准。将全省70岁以上老人高龄补贴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提标后70-79岁、80-89、90-99岁、100岁以上老人月高龄补贴分别达到70元、80元、100元、140元。七是提高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增加年生均公用经费300元,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小学和初中生均公共经费分别达到900元和1100元;同时将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年生均公用经费由4000元提高至6000元。八是提高营养改善补助标准。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和省级试点县的补助标准由每生每天3元提高到4元,每生每年补助达到800元。九是提高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报酬。将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年报酬提高至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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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