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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措施 强化管理

-----青海省财政有效盘活全省财政存量资金

  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是创新宏观调控、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举措。2014年,省财政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组织力量,迅速跟进,全年共统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358.6亿元,为2013年末存量总额的78.6%。存量资金的有效盘活,有力地支持了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建设,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积极的财政政策得到有效发挥。

  一是及时出台工作意见。在全面摸清全省各类存量资金的基础上,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联合审计部门,及时报请省政府于2014年4月份出台了《关于加强财政管理盘活存量资金的意见》,明确了分级负责、分类处理、统筹使用、协作推进的工作原则,确定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目标任务,区分财政和预算部门不同情况,制定了政策措施,为全省各地、各部门开展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和基本遵循。

  二是分类实施统筹整合。在督导加快财政专户和部门结余结转资金支出的同时,对截至2014年4月底仍未形成支出的财政存量资金,区分不同情况,分类盘活。财政部门存量资金中,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结转期限超过一年的公共财政预算结转项目,上级专项转移支付未作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以及没有具体项目或无法支出的财政专户支出,全部进行整合;政府性基金结转项目连续两年以上预算执行率达不到80%的,可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整到其他同类项目,或统筹调入公共财政预算进行全部整合。预算部门存量资金中,项目净结余,以及2012年度及以前年度形成的项目结转资金,全部收回同级财政进行整合;2013年下达形成的项目结转资金,同级财政视情收回进行统筹安排。收回后确需安排的支出,按相关程序重新报批。强化财政专户结余资金管理,实现财政资金的统一调度、统筹使用。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严格落实专户审批制度,严禁利用财政拨款资金对外借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清理规范往来款项,该核销的要按程序尽快核销,该收回的及时收回。

  三是分解任务落实责任。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清理盘活本级财政和所属预算部门的财政存量资金,上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收回或统筹下级财政存量资金。2014年各市(州)财政部门统筹整合上年底财政存量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其总量的40%。以后年度,各地财政支出执行率不得低于98%。全省各级预算部门实际支出执行率不得低于90%。

  四是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强化源头管控,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构建长效机制。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将预算尽量细化到“项”级科目和具体项目,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强化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完善预算编制与结余结转资金挂钩机制,实现绩效目标管理与预算编制的有机结合。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方案的细化和指标下达工作,跟踪后续执行进展,督促加快项目审核和资金支付,减少资金滞留。按照“动态管理、分类整合,集中财力、保障重点”的原则,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稳步推进预算部门内部专项、中央专项、跨部门专项、跨地区及重点专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充分发挥资金的聚合效应。

  五是绩效考评激励约束。为推进各地财政部门扎实开展盘活存量资金,将各地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纳入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范围,把考评结果作为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依据。对未完成省上确定目标任务的地区,从省对下补助中如数扣回。省级预算部门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抵顶下年度项目支出安排。对统筹整合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在安排项目时优先给予倾斜支持。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着重从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财政专户管理、编制三年滚动预算,加强收支执行管理,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等方面入手,着力盘活财政闲置和沉淀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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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