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和取暖费补助提标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通知精神,今年中央财政将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在年生均小学500元、初中700元基础上再提高60元,达到年生均小学560元、初中760元;同时,为保证青海等北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冬季取暖需要,从2013年起,中央财政调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取暖费补助标准,从年生均100元提高到年生均135元。财政部、教育部要求,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提标资金,中央财政今年先行到位,有困难的省份要在2014年落实到位;地方财政应承担的取暖费提标资金,今年要落实到位。
我省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西宁、海东、海西、海北四市(州)年生均小学500元、初中700元;三江源地区玉树、果洛、黄南、海南四个州实施“1+9+3”教育经费保障补偿机制,标准达到年生均小学700元、初中900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取暖费补助标准,按各地取暖期和取暖成本不同,将全省分为东部农业区、环湖地区、青南地区三类,一、二、三类地区每生每年的补助标准分别为80元、110元和160元。
省财政从今年起落实中央提标规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提高后达到年生均:西宁、海东、海西、海北四市(州)小学560元、初中760元;三江源地区玉树、果洛、黄南、海南四个州小学760元、初中960元。取暖费补助标准在现行年生均100元基础上,再提高35元,提标后东部农业区、环湖地区、青南地区每生每年的补助标准分别达到115元、145元和195元。
11月15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通知》,已按2012年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学生数,下达提标部分资金5516万元,其中,公用经费3483.9万元、取暖费补助203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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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