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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龄补贴发放范围扩大至70岁以上老人

  8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扩大高龄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起,我省高龄补贴发放范围由80岁以上老年人扩大至70岁以上老年人。目前,除陕西省外,我省是全国第二个在省级层面建立70岁以上高龄补贴制度的省份。

  据统计,全省70岁以上老年人达21.78万,占全省总人口的3.9%。其中70—79岁老年人17.11万,80岁以上老年人4万余名。70—79岁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年均360元。所需资金按省级财政负担30%,州(市、地)、县(市、区)财政负担70%的比例解决。2012年全省高龄补贴发放总额将达到8500万元左右。高龄补贴的发放程序、资金管理和工作要求等,均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高龄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办理。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老年福利事业,2010年,我省建立了高龄补贴制度,对全省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高龄补贴制度的建立,是对传统意义上社会福利制度的重大创新和突破,实现了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制度的有效对接。今年又将高龄补贴发放范围扩大至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其中7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分别可以领取到360元、480元、720元、1200元不等的高龄补贴,全省近22万老年人受益,有力推动了老年福利事业向适度普惠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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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