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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海东地区十项新举措将惠泽城乡居民

   今年,海东地区切实从方便群众、维护群众利益出发,积极落实省、地出台的各项惠民政策。年内十项新举措将惠泽全区城乡居民。

  这十项医疗卫生新举措是:一是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由300元提高到400元。个人筹资标准不变,各级政府补助标准增加了100元。二是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比例。城镇居民医保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支付比例由原来的65%、75%、85%,分别提高到70%、80%、90%。新农合省、州(地、市)、县、乡四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支付比例由原来的60%、70%、80%、90%,调整到70%、80%、90%。三是提高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将新农合由原来的5.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城镇居民医保由原来的8万元提高到10万元;城镇职工医保由原来的22万元提高到25万元。四是建立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以地区为统筹单位,按城乡居民人均30元标准设立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将儿童急性白血病、先心病等21类重特大疾病纳入保障范围,住院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70%。五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全面实现医疗保险即时结算。建成了海东地区医保数据中心,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均实现了省内“一卡通”和出院即时结算。六是积极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将民政等部门确定的救助对象统筹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与医疗保险同步开展“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解决群众报销药费“跑腿与垫支”等问题,方便群众报销医药费用。七是严格落实医疗费用报销公示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医药费用报销坚持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操作”。积极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增加工作透明度。八是乡村医生新农保参保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将全区1506名在册乡村医生新农保参保金全部纳入各县政策补助范围,按人均300/年标准对乡村医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进行补助。九是工伤保险待遇大幅提高。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等项目纳入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工伤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提高了1.3倍,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至10级不同程度有了提高。十是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了调整提高。从2012年元月1日起为17658名退休人员增加了养老金,人均增发242元,这是国家和我省连续八次调整养老金,使这些职工充分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提高了他们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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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