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东地区多项措施为城镇居民健康保驾护航
2011年,新农合筹资标准从现在的人均154.3元提高到人均300元,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从现在的人均220元提高到人均300元。实行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五统一”(统一政策、统一管理部门、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实行地级统筹、统一推行就医一卡通),推进医疗保障城乡一体化。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试点。
新农合参合率巩固在96%以上,继续完善家庭账户。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90%以上,建立并完善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结转制度,取消省内户籍限制,允许城镇居民异地参保,异地参保居民的财政补助由户籍地划转至参保地统一管理。新农合省、地、县、乡四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在2010年基础上各提高15个百分点,分别达到60%、70%、80%和90%;城镇居民医保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提高10—20个百分点,达到65%、75%和85%。力争使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并轨。
扩大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医疗保障范围,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保障病种从四种扩大到十五种;将重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以及其他恶性肿瘤的手术、放疗、化疗,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透析三类重大疾病纳入提高保障水平范围;将慢性气管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等22种慢性病、高原病、地方病纳入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特定慢性病保障范围。
同时,本次改革实施意见还从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积极推进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等方面制定了若干具体目标任务。真正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看病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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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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