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青海省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据了解,我省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月人均达173元,特殊调整月人均10元,并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我省对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再增加55元。调整总体水平达到月人均238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调整总体水平为我省2010年人均基本养老金1789元(含取暖费)的13.31%。具体调整方案为:
一、普遍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每人每月再增加55元。
二、特殊调整: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2001年1月1日后退休,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养老金;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三、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予以倾斜,达不到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具体补助办法按青人军转字〔2005〕288号文件执行。对生活困难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我省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0〕132号)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物价上涨等因素适时提出具体调整意见报省政府研究。
四、对符合青政办〔2003〕133号文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的部分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也适当增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79元。在前几年调整时,对这部分人员均适当增加了养老金。因此,在这次调整中,也给这部分人员适当增加养老金,这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和照顾。
据悉,近年来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从2005年起,国家连续6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而且调整增加幅度逐年加大。此次调整与前几次调整不同的是,一是按缴费年限调整增加部分,由原来每满1年增加1元,提高到每满1年增加2元;二是对高龄人员,增加了65周岁至69周岁的档次;三是2009年、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省委、省政府考虑到我省自然条件艰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决定,对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适当提高其调整水平,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月人均再增加50元。2011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样考虑了我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对我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再增加55元。同时,我省连续12年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逐步提高的基础上,做到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使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了切实保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相关部门切实做好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确保在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发布日期:2011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