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今年以来,为确保我省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顺利实施,切实管好用好项目专项建设资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的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省财政厅制定下发了《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规划内以前年度原渠道安排的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包括银行贷款),群众投工投劳折资。凡是使用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专项资金的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设资金,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该《办法》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省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项目实施地区人民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凡是使用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资金的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以及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并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
该《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要分别按照职责权限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经常性检查,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情况,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方法、规则和程序,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规程》和《青海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办法开支;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应上缴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是我省继实施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后又一重点实施的生态保护项目,《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已经国务院审查批准,项目总投资15.67亿元。该工程于2008年启动实施,2009年已下拨资金1.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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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