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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对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进行试点

  为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要求,青岛市将从200911日开始,在市内四区考核选择部分优秀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将现行以保障住院和大病治疗为主要目标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为健康管理、普通门诊治疗等基础医疗服务在内的新型医疗保险制度。

  一、门诊统筹金筹集标准。充分考虑社区医疗机构的承办能力,充分考虑参保人的实际意愿,发挥统筹互济功能,退休职工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建立门诊统筹金;在职职工按18元的标准建立门诊统筹金;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按照10元的标准建立门诊统筹金。

  二、实行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参保人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定点单位,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将符合家庭医生条件的医师予以公示,参保人自主选择一名作为自己的签约家庭医生。参保人患病首先在本人的门诊定点单位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需由签约家庭医生审核签字,办理转诊登记手续。

  三、明确统筹支付标准。签约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在本人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发生的符合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1500元以内的部分,由门诊统筹金支付50%。签约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1200元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由门诊统筹金支付30%。签约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通过医保社区定点单位转诊住院治疗的,其统筹起付标准减半执行。

  四、建立管理和监督机制。通过制度规定,明确签约参保人、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医保住院定点单位、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将医疗欺诈行为、套取医保基金、社区服务是否到位作为监管重点,保证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门诊统筹试点工作,势必加强社区医护人员队伍建设,有效提高我市的社区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完善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升参保人员的医疗和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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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