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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大幅提高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为进一步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障各类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青岛市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再次大幅提高我市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此次优抚对象提标,有以下特点:

  一是全面提标,共享成果。此次提标,涉及伤残军人、烈军属、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红军、参战参试等各类优抚对象,共计6大项、43小项抚恤和生活补助,最高每人每年提高3,780元,最低每人每年提高180元,有效保证各类优抚对象都能够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是综合考虑,适当提高。按照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此次提标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既要保证完成中央布置的任务,确保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全市平均,还要兼顾地方经济和财力的承受力,平均提标幅度在10%20%左右,适当提高各级各类优抚标准,保持了抚恤补助标准的自然增长。

  三是倾斜农村,兼顾城乡。在提标的幅度上,适当向农村倾斜,保证目前城乡优抚标准差距不再扩大,为将来最终实现优抚对象城乡补助标准一体化做好准备。

  截至目前,青岛市已下达2008年抚恤事业费12,434万元,有力保障全市3.55万名优抚对象及时享受到提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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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