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初显成效
为保障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顺利开展,青岛市财政局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专项纳入部门预算,所需资金全部由市区(县)两级财政负担。按照试点方案,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2007年青岛市财政共安排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279.53万元,全市共有2707人享受了此项补助政策;2008年青岛市财政共安排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350.21万元,全市共有3187人享受了此项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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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