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三项举措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自治区财政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移,助力自治区高质量发展。
一是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资金。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规定,自治区财政设立了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项目资金。项目资金采取补助的方式,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给予支持,以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鼓励和调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同时,通过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保费补贴、担保补助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二是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财政支持政策。对企业按规定引进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及关键设备及应用的,按不超过交易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的3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年度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向区内外输出科技成果的,按不超过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年度不超过100万元。对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向区外输出科技成果的,按不超过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同一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对促成技术交易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机构,按照不超过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补,年度不超过100万元。对创建为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平台的,经评估后可最高给予500万元补助。
三是突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重点。强化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主体地位。支持和引导企业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科技需求,实施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牵头组织实施有关民生改善、环境保护、农业农村发展等公益类项目。2021年,自治区财政共下达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21个,对宁夏技术交易市场和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各给予100万元资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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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