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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五项措施确保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提质增效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事业影响,稳妥做好新冠肺炎防控资金保障,全面落实应对疫情的各项政策措施,自治区财政厅及时研究制定五项措施对疫情防控专项资金实行全流程绩效监管和追踪问效,确保疫情防控资金投得准、管得住、用得好。

  一是明确疫情防控专项资金保障目标和使用范围。疫情防控资金专项用于自治区本级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所需,确保群众不因担心费用问题而不敢就诊,各市县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防控资金重点用于疫病患者免费诊疗财政兜底部分,参加防治工作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临时性工作财政补助、采购疫情防控工作专用设备物资及快速诊断试剂等财政资金,以及市县开展防控工作补助和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审定的其他疫情防控资金。

  二是优化事前绩效管理打通资金支付绿色快速通道。疫情防控期间,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各类新增或调剂使用的资金,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不纳入事前绩效评估管理范围。对未能及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与资金同步下达绩效目标的应急项目,疫情防控资金主管部门须于疫情防控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据实编制绩效目标及指标,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三是强化事中监控管理确保防控资金专款专用。各部门、各市县须提前摸底掌握本部门、本地区疫情防控资金实际需求,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建立绩效目标定期跟踪监控机制,确保第一时间拨付使用,适时追踪疫情防控资金使用的准确性、及时性,对支出进度缓慢、偏离疫情防控支出范围的项目要及时调整修正,任何部门和地区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严禁专项资金用于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无关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及其他一般性支出。

  四是实施事后评价确保防控资金实现预期绩效目标。疫情防控期结束后,各资金使用部门须在三个月内组织对疫情防控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对相关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组织实施绩效评价,重点抽取应急物资储备、重点防疫工作补助、基础诊疗财政救助等具有长期性、涉及竞争性领域以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疫情防控财税政策和项目资金,科学制定评价指标和标准,重点关注政策和资金是否及时、精准到位,资金补助标准是否科学合理、资金分配是否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防控政策和资金是否达到预期效果。自治区对市县的疫情防控转移支付资金,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相关部门对疫情防控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并将相关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报送自治区主管部门和财政厅备案。

  五是强化结果应用提高财政应急资金保障和绩效管理能力。执行监控中发现的支出进度缓慢、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经督促未及时调整和整改的,财政部门和资金主管部门可停拨、冻结该项支出,并收回违规资金;监控发现的资金实际使用与资金安排计划严重不符,或者存在骗取、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各资金使用部门组织开展的绩效自评结果要充分应用到优化完善本部门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监管,提高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水平等方面。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调整完善财税政策、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盘活用好存量资金,为今后财政应对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提供制定出台政策、加强资金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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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