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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全面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

  宁夏财政厅、教育厅制定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宁财(教)〔2020〕98号),要求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以及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区属中小学校高度重视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统筹用好财政资金、学校自有资金和社会捐赠等各渠道教育资金,加大对疫情防控的支持力,提升学校防控能力,保障学校正常运转。

  通知明确,已提前下达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公用经费补助部分)、学前和高中生均奖补机制补助、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职业教育专项资金、高等教育项目资金、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特殊教育补助经费等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由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及学校根据相关资金支持范围、管理使用等制度规定和学校疫情防控需要,可安排用于学校疫情防控物资、设备采购等支出。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在统筹使用2020年中央、自治区相关教育转移支付以及本级财政教育资金时,要向疫情防控重点环节、重点学校倾斜。

  通知要求,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有序规范组织资金调度,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快资金拨付使用,确保学校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到位,并会同教育部门强化资金使用监管。要建立采购“绿色通道”,根据学校疫情防控需要提高采购时效,保证采购质量。

  同时,相关学校要做好全口径教育资金统筹使用的管理工作,既要充分保障学校疫情防控资金需求,又要防止资金违规使用和损失浪费。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跟踪有关财政经费保障政策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将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态势,分析研判延期开学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返校、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政策落实等工作的影响,及时制定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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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