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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积极贯彻落实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补偿(暂行)办法》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和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7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治区财政将根据政府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财政补偿方式,合理确定财政补偿额度,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强化公立医院的财务和预算管理。

  一是完善财政补偿方式,合理确定财政补偿额度。根据《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将按照“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办法确定财政补偿额度。在科学核定公立医院各项收支的基础上,将核定的公立医院业务收支缺口,作为运营补贴项目给予补助,确保公立医院正常运转。进一步落实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主体责任,将公立医院原有的经常性补助资金(根据医院运营状况和地方财力状况进行调整)和新增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包括取消药品加成补偿资金),在剔除运营补贴项目后,主要用于医院一般设备购置、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建设等项目支出。落实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以及康复医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强化财政补助与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关系,建立公立医院预算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将药占比、控费指标、预算管理等作为重要考核指标,根据考核结果调整财政补助资金,奖优罚劣,切实发挥财政资金花钱买机制、花钱促改革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二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政府卫生投入责任。在改革初期,各级财政部门将按照只增不减的投入原则,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对财政投入不足的市县,自治区财政督促其以全区平均水平为基准,将缺口资金纳入财政中期规划,分年度逐步达到,并将公立医院财政补偿情况,作为综合医改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根据《办法》规定,积极落实政府卫生投入责任。对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已形成的历史债务及利息结合医院业务收支结余,在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逐年化解。对个别新建医院、或当期基本建设支出和大型设备购置支出较大的,积极纳入新增政府债券中统筹考虑。积极支持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纳入自治区人才发展规划,统一使用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人员费用给予足额补助,退休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范围。建立完善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机制,公立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财政部门按照20%—30%的比例予以补助。对医院的药品和耗材贮藏、保管、损耗的支出,经同级财政核定后,纳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范围。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救灾、对口支援、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任务给予专项补助。

  三是加强财务和预算管理,确保公立医院健康运营。在加大投入的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将按照《办法》中的有关要求,不断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公立医院公益性。首先是核定业务支出。按照医疗业务成本增长与工作量增加相匹配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公立医院人员经费、管理费用、药品费、卫生材料费等,对成本费用进行适当控制,遏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其次是加强预算管理。对公立医院预算进行批复,并要求公立医院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需要调整预算时(财政资金除外),应书面提出调整预算建议,说明调整预算的原因和依据,经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再者是加强成本管理。指导公立医院逐步实行医院全成本核算,完善成本定额和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建立健全成本控制考核制度,有效防止资源浪费。进一步强化医院内部绩效分配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化验、检查等收入挂钩的措施,在核定公立医院工资总额增量时不与上述各项收入挂钩。还有是加强结余管理。公立医院事业基金滚存结余达到上年度业务支出20%以及上年度超收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的,财政部门在审核年度预算时将事业基金与业务收入和财政补助收入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发展建设补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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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