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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连续第11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近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44号),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这是我区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11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深切关怀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改善民生的重视。本次调增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与往年所不同的是,为体现养老保险长缴多得和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在总的调增水平内,挂勾调整采取既与缴费年限挂勾又与养老金水平挂勾的方法进行。

  一是调整范围: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含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规定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领取待遇的人员、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待遇人员)。

  二是调整水平:按照我区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10%确定。

  三是调整办法和标准:(一)定额调整。按人均绝对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二)挂钩调整。一是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采取分段累加方式调整。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的,每1年每月调整4元,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不满1年按1年计算),前15年每年每月调整4元,自第16年起,每1年每月调整5元。对因工伤残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二是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养老金水平在1500元以下(含1500元)的按20元调整,1500元至2500元(含2500元)的按30元调整,2500元以上的,在30元的基础上,养老金每增加100元(不满100元的按100元计算),再调整1.5元。(三)适当倾斜。一是调整后,养老金低于2873元的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到2873元。二是对艰苦边远三类地区(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和海原县)的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养老金5元。

  四是资金列支渠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由原渠道解决。

  据统计,此次我区符合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共计44.2万人。新调整的养老金及1-3月份补发的养老金将于2014年4月份随同当月养老金一并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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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