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政府性债务管理步入规范化轨道
随着《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正式执行,,标志着我区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风险控制和监督等工作迈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在完善财政法规建设、稳步推进财政法制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上取得重大进展。
一是确定了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办法》规定,自治区对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彻底改变了过去权责不明、多头举债、分散使用、调控不力、财政兜底的局面,是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上实现质的跨越。
二是建立了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建立了偿债准备金制度。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政府性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偿债准备金,并对偿债准备金的管理、使用等作出规定。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部门、单位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债务管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建立举债备案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市县(区)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举借债务,应在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将合同副本报送自治区财政及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既能发挥直接监管的作用,又能限制向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及个人举债的行为。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建立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由财政部门汇总后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同时还要求统计报告应当反映政府性债务借用、偿还和风险等情况。建立责任审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应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将其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的内容。
三是实现了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创新
1、建立组织机制。《办法》明确,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自治区和设区的市财政部门对下级政府性债务实施监督管理。发展与改革、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性债务进行监督管理,为债务资金安全运行提供组织保障。
2、建立执行机制。《办法》明确,各级财政部门统一执行债务管理,编制本地区政府性债务年度债务计划,审核债务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参与债务项目的论证、评估等工作。
3、建立预算管理机制。《办法》明确,对没有相应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原则上由本级财政部门统一举借,通过预算安排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并明确,经本级政府批准,需要用财政预算资金偿还的债务,应当由本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4、建立预算审批机制。《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性债务编制、审核、批准的程序。
5、建立担保约束机制。《办法》明确,建立反担保机制,将有效防止市场主体经营性债务转嫁到财政,防止冲击财政。
6、建立报告机制。《办法》明确,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单位,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和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项目在执行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或者问题,应当随时报告。
7、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办法》明确,自治区对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的效果和影响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门应当对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8、建立偿债责任机制。按照“谁使用、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法》明确了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单位为最终债务人,其法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债务承担领导责任,并对最终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转贷机构、担保人的职责以及法人变更情况、新的法人责任等作了规定。
9、建立综合控制和预警分析机制。《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进行科学、合理和有效的规模和风险控制,建立起政府性债务综合控制和预警分析机制,及时跟踪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制定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措施及应急预案。
10、建立公共项目评审机制。《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应当参与政府性债务项目的论证、评估,对专业性强的行业部门的项目,可以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审查,确保政府性债务资金投放的安全性。
四是突出四个特性。法制性。《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发布实施,结束了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上存在“真空”的历史,开辟了政府性债务规范管理的新时期,标志着我区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风险控制和监督等工作迈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在推进我区财政法制建设上取得新进展。前瞻性。《办法》是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实施一系列刺激经济复苏、发展的各项措施显现效益,经济出现回暖的关键时期出台的,既立足现状,积极有效应对当前的金融危机,又着眼未来,为力促我区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政策保障.规范性。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债务资金的专户管理及账务核算办法,确保债务资金安全、合法、有效。操作性。在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监督措施等方面便于管范管理,在政府性债务风险综合控制和预警分析的主要指标计算等方面也便于操作,实施量化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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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