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基层反映:农民兄弟对“家电下乡”有“四个不放心”
“家电下乡”是党中央、国务院推出的“惠及农民朋友,提振消费信心,扩大内需保增长”的一项重大举措。农民兄弟在得到实惠、感受到“家电下乡”政策温暖的同时,也提出以下顾虑:
一是所购买的家用电器是否属国家规定的“家电下乡”品牌,一些商家会不会借此趁机来鱼龙混珠,冒充“家电下乡”商品,或者借机推销的属淘汰过时的库藏积压商品,甚至属于伪劣商品,觉得不放心;
二是“家电下乡”的商品销售价是否是国家规定的中标统一价,还是商家自行拟定的零售价,感到不放心;
三是购买“家电下乡”商品按规定可以享受13%的国家财政补贴,能不能当场兑现,不知何时到何处报销,何时兑现,心里不放心;
四是购买“家电下乡”商品,商家是否能提供满意的“三包”售后服务,心里又感到不放心。
为此,要把这项利国利民措施落到实处,建议:
一是政策宣传要到位。要通过新闻媒体、乡镇村“公示栏”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对“家电下乡”相关政策信息的宣传,特别对家电下乡活动的时间期限,下乡家电的品种、价格上限、产品标识,购买家电下乡指定商品如何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对象和条件等的宣传,并以区、县级区域为单位统一公布设立“家电下乡”政策信息咨询服务电话,以方便农民朋友拨打咨询;
二是巡查监管要到位。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政策落实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规范,确保家电下乡政策能给农民朋友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重点是要加强对家电下乡指定经销商的定期监督检查,规范其广告宣传行为,对其有影响家电下乡工作实施的不妥经营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三是售后服务要到位。工商部门应对家电下乡中标指定经销企业要统一建立授权“备案制”,组织所在辖区中标指定经销企业进行学习培训,引导他们自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经营者的各项义务,对家电下乡销售产品的售后服务负责,让农民朋友购买家电下乡商品既放心又省心;
四是投诉处理要到位。家电下乡是特殊时期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长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消费争议纠纷投诉发生,因此,建议相关举报申诉中心和消保委,牢记职责,及时调处,耐心细致地做好服务于家电下乡的工作,当好“护航人”和“娘家人”的角色,切实为农民朋友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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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