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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起宁波市城乡公交车辆继续免征车船税3年

  为鼓励、扶持我市城乡公共交通事业发展,降低居民出行成本,促进城市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经省政府批准,我市城市、农村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继续免征车船税,免征期自200911日至201112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规定,我市城市、农村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已在2007年、2008年免征车船税,两年共减免近50户公交企业10100辆公交车辆车船税5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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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