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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收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根据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改善静态交通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6]283号)的有关精神,为规范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结合宁波市实际,该市财政局会同市交警支队制定了《宁波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收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按照“不同区域、不同时段、不同价格”的原则,由咪表管理机构报市发改委(市物价局)核定。收费使用市地税部门统一监制的税务发票。收费收入在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市财政专户的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收入列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咪表管理机构的预算支出由市财政按照咪表管理机构的运行成本和发展需要,遵循“必需、节俭”原则核定。主要包括:道路咪表停车设施配备更新、设备系统的运行维护支出,咪表管理部门聘用人员的人员经费(含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障金等)和相关的业务经费等。道路停车泊位属社会公共资源,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因此,为体现其公共属性,对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收支结余由市财政统筹一部分,用于道路管理、道路设施建设等社会公共支出。
   该办法的出台,是宁波市推行城市国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理念的有效尝试,也是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举措。为此,财政、审计、公安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该项实事工程的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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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