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织密北疆民生保障网 社会救助工作交出暖心答卷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困难群众一直以来都是社会救助的重点对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是社会保障的根本性、基础性工作,也是编密织牢社会保障安全网的核心内容。“十四五”期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始终将社会救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中之重,以“真金白银”的投入,科学精准的管理、持续创新的机制,为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坚实财力支撑,让党的恩情直抵困难群众心坎,为筑牢北疆民生安全防线贡献财政力量。
一、资金聚合发力,构建多元保障格局
“十四五”以来,全区累计争取中央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273.6亿元,自治区本级财政投入88亿元,有力保障了全区171万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全区各级财政协同发力,建立资金预拨机制,累计支出低保金、特困救助供养金、临时救助金等461.27亿元,让救助资金成为困难群众的“雪中炭”,确保救助保障到位,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二、建立提标机制,共享发展改革成果
建立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推动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提升。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适度合理调整低保标准,与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科学确定量化比例。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各类保障标准的统筹衔接。2025年,城乡低保平均保障标准分别达到月人均815元和615元,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达到月人均1354元和869元,临时救助水平达到人均1759元,集中和分散养育孤儿月人均保障标准分别达到1757元和1523元,集中和分散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月人均保障标准达到422元和366元,各项标准均实现稳步增长并向全国平均水平看齐。在提标过程中,财政部门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推动城乡标准逐步均衡,要求各地及时落实补助资金,让城乡困难群体均等享受政策红利。同时,将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纳入财政重点保障范围,累计为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43.9亿元。
三、管理精准赋能,提升资金使用效能
社会救助资金是困难群众的“救命钱”,能否按时足额发放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能否得到有效保障。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各相关部门积极沟通、联动配合,针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建立资金发放监测机制,全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一是开展专项行动,规范资金管理。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依法合规使用,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共同于2023年8月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的不合规支出,限期整改、立行立改。同时,将预算执行监督与日常管理有机融合,坚决杜绝资金“跑、冒、滴、漏”现象,发挥规范、纠偏、警示、威慑作用,常态化开展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监督工作。二是全过程监管专项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2025年4月起,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纳入“保基本民生专户”管理,统一通过专户调拨和清算支付补助资金,有效避免资金挤占、挪用行为,提升资金拨付速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三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实时监控。在“一卡通”发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过程中,及时更新和补充发放信息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和维护。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现资金从源头到末端的全程监控,并根据预警提示及时发现处理不合规使用资金情形,确保资金支出进度的同时也确保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安全发放。
四、机制协同增效,夯实长效保障基础
自治区财政厅主动作为,推动建立跨部门协同保障机制。加强与民政、医保、教育、住建等部门的联动,形成政策协同、资金统筹、工作联动的救助格局。联合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制定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措施》《内蒙古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持续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大低收入人口的救助帮扶力度。
内蒙古财政以“稳投入、提标准、强监管、优机制”的扎实举措,为社会救助工作注入强劲动力。这份沉甸甸的“民生账本”,既彰显了财政保障的力度,更传递了北疆民生的温度,为困难群众撑起了稳定可靠的“幸福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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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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