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安盟财政三举积极支持兴安盟生态环境建设
一、加快预算执行,强化项目资金监管。
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时足额下达各类生态资金。加快资金拨付和兑付,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上级资金下达后,第一时间沟通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分配方案,于30日内将生态环保资金指标拟文下达。资金下达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财政资金支付业务流程,资金拨付坚持按项目计划、工程进度和质量分阶段验收拨款,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与此同时,对生态环保资金实行月调度机制,各部门各单位按月上报支出进度,及时掌握资金拨付情况。
二、积极落实中央项目储备库制度。
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中央财政安排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等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的项目,均纳入项目库并实行项目储备动态化管理。确保项目申报、争取资金及资金使用符合国家战略导向、科学规范。
三、深化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体系。
为保障重大生态项目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兴安盟财政局已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扎实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地见效。根据《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每年选取重大生态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突出生态效益,绩效目标清晰反映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相应的指标可量化、可考核。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推动财政资金聚力增效,防止损失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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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