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财政局
关于加强基层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概况
(一)扶贫资金监管基本情况
1.2016年以来,回民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及自治区打赢脱贫攻坚战各项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将脱贫攻坚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第一民生工程,履行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和监管职责,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制度体系,严格资金监管,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财政保障。
2.现行扶贫资金监管体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对财政扶贫资金履行监管权的主要包括纪检监察机关的纪检监察监督、各级人大的预算监督、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财政部门的日常监督、扶贫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督以及媒体公众的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既相互交叉,又互相补充,构成了现行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监督的基本体制。
(二)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做法
1.加强制度建设。近年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财政局按照财政厅制定的一系列关于扶贫资金监管的政策制度文件,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了《回民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回民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回民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长效管理实施办法》,并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强化对全区扶贫资金落实情况的督查,保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2.强化监管力度。近年来,回民区开展了开展了扶贫办检查、财政部门检查、审计、部门联合检查、扶贫资金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并形成了相应的检查结果,发现并分析存在的问题,进而研究提出进一步改进对策与建议。为扶贫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夯实了基础。
3.接受群众监督。2019年回民建设完成了“12317”扶贫监督举报热线,责成扶贫干部专职负责,已设立并建立台账,规范办信程序,做到有反映必受理、必登记、必核查。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接受扶贫资金社会监督。截止目前,我区无扶贫领域举报案件。
(三)财政扶贫资金监管成效
2017年根据市有关文件要求,回民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动态管理,对全区农户进行再识别,防止贫困户返贫,共计重新识别贫困户60户119人,2018年7月动态管理:整户清退1户1人,户内删除1人,人口自然变更5人(死亡)。动态管理后我区贫困人口有59户112人(其中因病致贫29户60人、因学致贫4户11人、因残致贫14户26人、因住房致贫5户5人、因缺资金致贫3户5人、因缺劳力致贫4户5人),已脱贫但继续享受政策35户85人。2018年底贫困人口全部脱贫。2020年没有新增贫困户。
二、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虽然我们在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工作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效,但由于体制机制等原因,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影响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一)监管机制方面。一是职责界定不清。财政部门在扶贫资金运行中主要承担资金筹集、拨付和日常监管职责,项目具体实施、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由行业部门具体负责。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部门由于传统思维,主观上认为只要涉及资金的事都应由财政负责,要求财政部门参与项目谋划、建设、验收和资金使用、支付和绩效全环节全过程,一方面客观上造成行业部门主责意识淡化,将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推卸给财政部门;另一方面也严重增加了财政部门工作压力,影响了财政日常监管和绩效管理作用的发挥。二是协同配合不够。各部门各层级开展监督检查时没有做到事前充分沟通、事中信息共享、事后成果互用,存在重复检查交叉检查、检查程序不规范、检查结果质量不高等问题,影响基层工作积极性。
(二)监管方式方面。一是社会监督乏力。目前财政扶贫资金监管主要是依靠行政力量,社会公众尤其是贫困群众对扶贫资金监管的参与度不够,广泛参与监管的群众基础尚未形成。二是第三方参与不足。从扶贫资金运行全过程看,第三方在可行性研究、竣工验收、审计决算、绩效评估等专业领域参与度还不够,其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性优势没有得到真正发挥。
三、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的建议
脱贫攻坚作为政府治理的一次重要探索,如何通过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管,探索出一套符合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资金监管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厘清扶贫资金管理职责。明确各层级、各部门在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中的权限、范围和责任,既要防止上级部门责任下甩,也要避免部门责任悬空。一是明确层级责任。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扶贫项目审批和资金配置使用权限下放到县级。省级在扶贫资金管理中应主要承担政策指导、制度建设和考核评价等职责,减少对县区项目安排的前期干预和频繁的督查检查。市级主要做好上传下达、汇总分析和指导督导等工作。县区具体安排并实施扶贫项目、支付使用扶贫资金,对扶贫资金管理负主责。二是压实部门责任。《预算法》明确,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政府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按照上述规定和有关制度办法,使用扶贫资金的各部门各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资金使用监管、绩效目标编制、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工作,承担扶贫资金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三是厘清财政责任。财政部门主要承担扶贫资金筹集、分配拨付和日常监管责任,不参与项目安排实施和资金具体使用,集中力量做好扶贫资金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资金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监管和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完善扶贫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各部门各单位在扶贫资金监管工作中的协同配合,实现监督计划协调、信息共享、成果互用,形成协商、协作、协调的顺畅的监管机制,增强监管合力。一是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足于对政府部门履行资金监管职责的再监督和执纪执法问责,通过巡视巡察、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手段,督促推动审计部门专项检查责任、财政日常监管责任和行业部门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二是接受人大监督。各级人大作为权力机关,通过对预算执行结果报告和决算草案审核等手段,加强对政府使用管理扶贫资金的监督,督促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公共责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三是压实行业监督。进一步压实行业部门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行业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过程监管,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和效率。四是改进财政审计监督。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方案,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已从财政部门划入审计部门。建议合理划分财政、审计部门在资金监督检查方面的职责边界,财政部门重点抓好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和政策解释口径,减少直接开展的专项检查督查,加强日常监管和资金绩效管理。审计部门按照党委、政府部署要求,加大对扶贫资金专项检查力度,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抄送有关部门。五是引入第三方监督。结合资金监管实际,积极探索引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和群众代表参与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发挥第三方的专业优势和公众沟通优势,提高社会公众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三)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履行绩效管理牵头职责,通过覆盖资金运行全过程、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的财政管理体系,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是规范绩效目标。科学的绩效目标是整个绩效管理体系的先导,是财政资金分配的前提,也是绩效监控的内容和绩效评价的依据。扶贫资金使用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结合本部门承担的脱贫攻坚任务,测算扶贫资金需求,并科学设置绩效目标;财政部门依据脱贫攻坚政策和资金管理制度,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安排预算,将预算与审核后的绩效目标一并批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安排财政扶贫资金。二是加强执行监控。预算执行过程中,要指导督促行业部门围绕绩效目标各项指标的实现进度开展执行监控,对执行中发现偏离目标的情况,应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有效予以纠正;发现严重违规违纪问题时,应暂停或禁止项目的继续实施,停止拨付资金,并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三是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应注重结果导向,弱化过程导向,重点对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产生的实际效果、效益等进行研判,突出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评价。对不同的扶贫项目,研究完善不同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并通过科学的方法设定指标的权重,建立与脱贫攻坚目标标准相符合的评价指标体系。四是强化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扶贫工作考核的组成部分,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并与下年度扶贫资金预算安排挂钩,突出奖优罚劣。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资金使用部门进行整改,同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并作为下一步改进管理、提升效益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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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