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财政局“五要求”
进一步规范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文件制定程序,规范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呼和浩特市财政局严格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执行,并对机关科室和二级单位提出了五个要求。
一、制定市财政局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类文件、行政合同、协议等行政文件,参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执行。
二、起草市政府行政文件、市财政局行政文件要进行合法性审查。起草市政府行政文件,必须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报送材料的规定,出具完整的材料。起草市政府行政文件,起草科室、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听取公众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三、起草行政文件内容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科室、单位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行政文件内容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的,起草科室、单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起草市政府行政文件提交市政府前、起草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文件,应由市财政局法律顾问及条法税政科进行合法性审核。
五、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审核、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由条法税政科报市司法局确认编号。起草科室、单位印发文件,文件统一编号为“呼财X规”,按照规定时限报市司法局备案;印发关于财政收支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还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规定,报市人大财经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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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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