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市财政局:秒懂政府购买服务那些事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02号部长令,已于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全国财政工作的一件大事,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举措。通过几年的实践来看,出台新《办法》正当其时,也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通过几年的实践来看,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认真解读新《办法》,是贯彻和落实好新《办法》的首要问题。其实把握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只需读懂以下几件事。
1.要深刻理解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义。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其含义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购买主体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二是购买服务的条件。是指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事项,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二者缺一不可,也是判定是否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前提条件,也是整个政府购买服务的核心;此外,第十五条还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三是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和程序。四是要有承接主体。五是费用支付。
2.要进一步厘清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办法》中明确规定,购买主体为各级国家机关。但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就是说,以上五类机关单位,也可以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为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3.要厘清对各类事业单位的界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规定: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根据《办法》要求,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可以视为购买主体,其它事业单位均不是购买主体。《办法》中还明确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既不是购买主体,也不是承接主体。对事业单位总体来说: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购买主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是购买主体,也不是承接主体;其它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承接主体。
4.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实行的是负面清单制度。首先,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即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其次,明确了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共六个方面。一是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是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是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是融资行为;五是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在以上六类负面清单中,对行政事业单位“买人、买岗位”做出了明确的限制,这也是区分是否适用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和难点。
5.政府购买服务的其它规定。一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但不仅限于指导性目录;二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三是在项目实施的程序上,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来进行;四是要实行合同制管理;五是购买主体要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等。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26日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