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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获得税收政策进一步支持和促进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在我区范围内提出贯彻意见。

  一是我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我区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同时,国家、自治区文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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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