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市财政四项举措优化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为了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更好地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应用技术研发,包头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根据国家、自治区科技经费管理相关要求,在反复调研、征求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印发了《包头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11月16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明确了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来源、重点支持对象、支持方式、支出范围、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内容,重点推出四项便利举措,优化资金管理。
一、改进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新《办法》简化了预算编制,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下放了预算调剂权限,将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需要重新报批。此外,对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增列了绩效支出,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赋予了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
二、实行财政科研资金国库集中支付
新《办法》改变了原有的科研资金报账式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企业承担的科研项目资金按批复计划直接支付至项目承担企业。明确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组织实施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简化科研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流程,确保科研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也有利于科研项目研发的延续性。
三、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设备采购程序
新《办法》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政策的补充通知》要求,明确了市内高校、科研院所购置教学科研仪器、仪表及设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专用采购项目的,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这一变化简化了市内高校、科研院所的采购程序,打破了科研机构原来按照政府采购目录采购的限额标准及其它政府采购政策约束,提高了高校、科研院所采购效率。
四、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
新《办法》明确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当年不再收回。对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为形成科学化、规范化的科技资金管理和运行机制,该办法还明确了市财政局、科学技术局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部门不同职能分别履行相应职责进行了明确。此次新《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对于推动包头市科研机构、院校开展应用技术研发、促进新旧动能转换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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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