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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财政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凝心聚力支持和促进旅游业健康蓬勃发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根据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4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旅游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行〔2012〕2110号)文件精神,改善旅游业融资环境,支持有地方特色和市场前景、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旅游业项目开发和有市场竞争力的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和促进旅游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2017年首府财政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确立“四个重点”支持和促进首府旅游业健康、蓬勃发展。

  一是重点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配套设施项目,主要包括:景区周边断头路通路工程,景区游步道、桥涵和河道整治工程、景区安全设施、给排水、排污、垃圾处理、电力系统、绿化美化、环境整治、旅游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完善项目。

  二是重点旅游景区(点)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景区(点)厕所、停车场的建设和完善项目、景区及城镇通往景区的标识标牌、游客服务集散咨询中心、旅游购物设施和语音自动化讲解系统等项目。

  三是乡村旅游开发项目,主要包括能够带动农牧民脱贫致富且具有示范性的“农家游”“牧家游”或旅游扶贫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

  四是旅游新业态项目,主要包括具有示范性的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自驾车营地等旅游新业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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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