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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出台改革和规范我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指导意见

  近日,自治区提出改革和规范我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指导意见,具体措施如下:

  一、规范管理普通全日制学生收费,发挥政府调控职能。在自治区政府主导下,适时调整统考统招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研究生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完善高等教育培养成本由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未实行学分制管理普通全日制学生,应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年度收费。申请双学位、辅修专业的本专科生的学费,在不超过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由高校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收费年限不超过基本学制的一半。普通全日制学生课程考试不及格的,高校应允许免费补考一次。

  二、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放开普通全日制学生以外的各类收费。除统考统招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研究生教育以外各类办学行为的收费,由高校按照市场需求自主制定标准。一是非普通全日制成人教育各类本专科生、进修生、委培生等所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高校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二是高校与委托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咨询及其他劳务合作等,由高校根据市场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三是区内高校与其他省市高校开办的联合办学,按照主办学校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不再单独核定和办理公示清单。

  三、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收费政策,合理收取各类费用。一是对普通全日制学生收费除政策规定一次性收取的项目外,只允许收取(或预收)当年的费用,不得跨年度收取;对非普通全日制学生收费,除学生提出申请跨年度交费并开具票据外,一般不得跨年度收取;承办的各种培训、咨询及其他劳务合作等项目由双方约定费用的方式收取;服务类收费项目,必须预收的项目预收期不得超过1年,其余项目应当即行服务即时收取。二是普通全日制学生因政策原因和民法意义的不可抗力导致学生不能完成学业的,未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实行学分制管理未按学分收费的学生,可按照不能学习的时间占年度总教学时间的比例退还学费、住宿费;实行学分制管理并按照学分收费的学生,退还当年的专业学费和尚未学习的课程学分学费,并按照不能学习的时间占年度总教学时间的比例计退住宿费;因学生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完成学业的,未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实行学分制管理未按学分收费的学生,只按照尚未学习的课程占当年总课程的比例退还学费;实行学分制管理并按照学分收费的学生,只退还尚未学习的课程学分学费;三是非普通全日制学生退费,参照前款的原则管理,且要求高校在招生宣传(包括简章)资料中载明退费原则和条件等事项;高校与外单位合作承办的各种培训、咨询及其他劳务合作等项目的退费,依据双方签定的合同执行;服务类收费项目,已经实现的服务不予退费,预收项目退还尚未提供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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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