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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深入推进法治财政建设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6]5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呼市财政局制定了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明确法律顾问的条件、职责、权利及义务。

  一是法律顾问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熟悉财政工作事务;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二是法律顾问要履行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参与PPP项目的洽谈并协助起草审查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和以我局为当事人一方的重大合同;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等职责。

  三是法律顾问享有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须的工作条件、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等权利。

  四是法律顾问需要承担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工作牟取利益;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我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等义务。

  结合工作规定,呼市财政局将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深入推进法治财政建设,为打造阳光财政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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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