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安盟及时下达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为进一步推进森林生态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通知》(内财农[2017]298号)文件精神,近日,兴安盟财政局及时下达各旗县市2017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7,146万元。其中,国有补偿资金6,155万元,补偿面积794.18万亩;集体和个人补偿资金991万元,补偿面积67.21万亩,重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同时,要求各旗县市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农[2010]576号)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补偿资金,建立资金管理、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财务检查和审计,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增加林草植被、再造兴安大地秀美山川、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通知》(内财农[2017]298号)文件精神,近日,盟财政局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完善政策补助资金8,769万元。其中,乌兰浩特市603.5万元、科右前旗1,835.5万元、突泉县1,915.5万元、扎赉特旗2,007.7万元、科右中旗2,200.5万元、阿尔山市130.5万元、盟农场局75.8万元。通过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和森林生态资源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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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