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思考
锡林浩特市政府采购管理股成立一年多,工作人员2名,担负着全市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核、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政府采购专家的管理、政府采购执行环节的监督、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确认、政府采购投诉的处理和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
2016年共批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采购预算额28416.79万元,已完成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18010.53万元,实际采购金额16960.72万元,节约财政资金1049.8081万元;其次,与相关股室联合,抽查了部分单位和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并对发现问题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理。
政府采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存在着相当大的随意性。采购预算编制既是《政府采购法》的要求,也是扩大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础。由于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力不强,少数单位未编或不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制约了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开展。
(二)人员编制少,工作量大。政府采购包含了预算编制、制度建设、监督管理、投诉应诉等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使这个系统工程有效运作,凭现有人员的力量是很难做到的。政府采购监管缺乏综合性、复合型、专业型人才,同时内外部环境不理想,使监管人员有时候不能大胆地、开创性地开展工作。
(三)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度不健全,法律与法规之间存在矛盾,有的不能很好的衔接,缺乏严格的操作规程以及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可执行性不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运行。例如: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第二十六条规定:“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又如:《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法律和部门规章相互矛盾。
财政部门的处理意见,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执行,财政部门应如何处理没有法律规定。
三、完善政府采购监管的建议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如何履行好法定职责,是各级监管部门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从十几年的监管实践看,仅仅围绕采购程序开展监管工作是不够的,难以满足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监管,转变监管理念,既要注重程序监管,又要注重制度建设,既要注重事前监管,更要注重事后监管,做到围绕简政放权定规则,围绕结果导向抓监管,笔者认为,财政监管部门应当切实转变观念,简政放权,创新思路,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放管结合,创新监管模式。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寓监管于服务之中,是实现政府采购结果导向的重要机制保障,放管结合,既要放得开,又要管得往。一是认真落实简政放权要求,把该放的权放到位,除采购方式审批、进口产品审核、争议处理、监督检查等法定职责以外,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资格认定、采购计划审批等依法取消的权力必须放到位;评审专家选取、代理机构选择等能够由主管预算单位和采购人行使的管理权限,按规定下放给主管预算单位和采购人,充分发挥各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和责任意识,既不越位,也不缺位。二是强化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制度保障,清理规范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现行标准过低的要适当提高。正确处理集中与分散的关系,统筹考虑采购规模、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代理机构发展现状等因素,合理确定集中采购目录。三是着眼监管效果,积极改进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探索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把监督检查作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重要一环,制定和落实检查计划。按照“宽进严管”的要求,重点加强对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的检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等专项检查。创新检查方法,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科学确定抽查对象,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保证抽查覆盖面及均衡性。探索通过向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购买检查服务,解决现有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逐步培养社会化的专业检查力量。四是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在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工作机制方面下更大功夫。
(二)简化流程,强化服务意识。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认真梳理政府采购流程,把方便采购当事人作为流程设计的重要原则,进一步简化优化程序性审核流程,为采购单位提供高效服务。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等审批审核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并尽可能简化申报要求,积极探索采用一揽子审批、“统一论证、集中批复”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的流程暨要方便各方当事人高效、便捷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利于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只有政府采购当事人自愿参与的政府采购管理,才是真正有效的政府采购管理,只有政府采购当事人自愿遵守的政府采购程序,才是真正有效的政府采购程序。
(三)转变观念,落实主体责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采购人在采购需求制定、履约情况验收、内控机制建设、政策功能落实、采购信息公开五个方面的主体责任。一是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既是采购活动的起点,也是保证采购结果满意度的前提。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落实采购人的需求责任,引导采购人加强需求管理,进一步强化“先确定需求后竞争报价”的公平交易规则,推动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二是加强采购结果管理。建立采购履约验收和结果评价机制,是实现采购闭环管理的重要步骤。进一步完善采购结果管理的制度建设,规范采购履约验收行为,加强采购评价结果的利用,对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及采购评审形成有效反馈,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支撑。三是进一步强化政策管理。明确和落实采购单位主体责任,增强采购单位执行采购政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大政策实施检查与考核力度,注意利用内控机制、信息系统控制、大数据分析等手段,推动各项采购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政策的红包转化为发展的红利。四是以内控制度建设和信息公开为抓手,推动采购活动更加规范高效透明。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机制,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风险事项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推进政府采购优化流程、规范操作、高效执行。五是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落实好采购项目预算公开、采购文件公开、合同公开、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及执行总体情况公开等新的信息公开要求,推动采购活动的全流程公开,以公开促规范,为政府采购工作释疑增信。
(四)完善制度,抓好采购标准建设。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制度体系已经形成,但在制度建设方面有缺失,采购标准建设也相对滞后,影响了各项采购工作的效果。在制度建设方面,有关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电子化采购、监督检查等管理办法尚未制定,难以满足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需要。在采购标准建设方面,无论是采购需求标准,还是采购文件标准,目前还都是空白,致使同一产品的采购,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之间的采购结果差异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的社会评价。财政部门要将制度建设和采购标准建设作为下一步工作的重点,推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上水平、见成效。制定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及合同标准文本,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标准化。
(五)注重绩效,开展采购结果评价。坚持抓大放小和成本效益原则,加强专业化和信息化,提高采购活动绩效。从采购结果评价入手,倒追所有采购流程,看采购人是否落实了五个主体责任,掌握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化水平,还可以评价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以及供应商的诚信程度等。将采购结果评价作为监督重点,作为政府采购监管的“牛鼻子”,通过评价积累经验,健全和完善制度。
(六)严格问责,加大违法行为处罚。监督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但是发现了问题而不处罚,监督也就失去了意义。一是加强与审计部门的协作,明确各自监管和检查的重点,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形成警示作用,有利于提高制度执行力,有利于维护制度权威性。通过抓好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为政府采购营造一个风清气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认真做好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依法查处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加强采购活动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信用信息记录,实现与社会信用体系的信息共享,推动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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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