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2015】61号),自治区发改委和财政厅2012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发改高技字【2102】2379号)已经失效。为了确保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有序开展,自治区发改委和财政厅对原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广泛征求了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
近日,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办法”中明确重点支持的建设项目包括: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整体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链和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增强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的创新平台建设项目;“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应用、云计算应用服务、物联网、智慧城市、数字创意等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项目;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和支撑平台建设项目;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新兴产业创投基金)项目;自治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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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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