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锡盟印发《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8月8日,行署办公厅印发了《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原《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7月30日印发)同时废止,标志着我盟盟本级统筹开展“助保金贷款”融资工作即将启动。
一是成立领导机构。原方案只规定盟经信委、财政局、银监局是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融资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本方案则成立盟级领导任组长,经信委、法制办、财政局、审计局、金融办、银监局为成员的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互助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经信委,注入风险补偿抵押金且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的旗县市(区)成立旗县管理办公室,形成了完整的管理机构。
二是助保金池的组建。原方案规定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的旗县市(区),旗县财政安排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不少于800万元,盟经信委和财政局为旗县市(区)申请自治区引导资金,盟级财政视业务开展情况按不低于自治区的资助标准给予配套支持。本方案规定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由盟旗两级财政注资,盟级财政每年注资不少于5000万元,参与助保贷业务的每个旗县市(区)政府财政一次性注资原则上不少于800万元。助保金贷款对象为锡盟辖区内经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后进入助保贷企业群的中小微企业,即未注入风险补偿抵押金的旗县市(区)的企业不在盟本级统筹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的范围之内。
三是账户管理。原方案规定旗县级财政注入及盟级、自治区配套的风险补偿抵押金,全额转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本方案规定盟管理办公室在合作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放盟旗两级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
四是合作银行的选择。原方案由旗县自主选择辖区内合作银行,未做其它规定。本方案规定由盟管理办公室牵头,旗县管理办公室配合,分别与多家银行洽谈,有竞争性地选择合作银行,在盟本级统筹开展中小微企业助保贷融资业务。
五是配套制定管理办法。原方案规定,对于助保金贷款额度、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操作流程、代偿程序、贷后管理、合作终止等具体事宜,按照自治区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相关规定执行,各旗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实施方案。本方案配套制定《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将上述事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