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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低保认定工作取得成效

  为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2015年1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通过对户籍、年龄、疾病、残疾、赡(抚、扶)养人情况、家庭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医药费等支出以及民主评议情况等综合因素认定低保救助对象。坚持统一全市低保核查口径,通过公式换算家庭收入的,坚持通过民主评议,评议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真实性的原则;坚持经公示无异议,且家庭收入和财产符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规定条件的原则。新的认定办法实行以来,我市各旗县区开展了认定工作,截止2015年底,重新认定后城市低保对象人数为29786人,农村低保对象人数为88740人。

  按照认定办法,对于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按核定的家庭收入实行按户施保、差额救助,救助金额达到保障标准的90~100%纳入A类保障范围,救助金额达到保障标准的50%以上90%以下的纳入B类保障范围,救助金额在保障标准50%以下的纳入C类保障范围。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差金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给予补助,农村低保年人均补差金额低于400元的按400元给予补助。目前,呼和浩特市已拨付2016年城乡低保资金224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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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