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税收政策优化调节作用凸显企业减负有实效
去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以税制改革为契机,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落实减税政策,健全地方税体系,有力地促进了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积极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支持自治区“五大基地”及优势特色产业加快发展。自治区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我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据测算,这一政策的落实,2013年预计减轻企业负担约40亿元。
按照“8337”发展思路“三个着力”的总体要求,运用税收手段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发展非公经济,促进县域经济壮大。
2013年8月1日,内蒙古实施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启动,这为促进全区服务业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截至2013年12月15日,全区共有30521户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营改增后,与缴纳原营业税相比,试点纳税人税收净减少0.17亿元。其中,29995户纳税人税负持平或下降,占全部试点纳税人的98%,税负减少合计1.11亿元。
同时,大力支持非公有制发展,从2013年下半年起,对自治区新办非公有制大中型企业,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当年减轻企业负担11.5亿元;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当年减轻企业负担3亿元。
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资金职能,努力做大自治区财政蛋糕,增强县级政府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支持壮大县域经济。为增加我区地方财政收入,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地税部门提请自治区政府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办法》,提请财政部、税务总局提高我区磷铁矿资源税适用税额。并在严格依法治税的同时,努力构建一个税种适量、结构合理、制度严密、征管高效、调控力强的地方税收体系,提高县级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按照“8337”发展思路“三个更加注重”的要求,支持民生改善。2013年,根据提高个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相关政策,预计全年减轻我区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27亿元。对自治区纳入营改增范围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每人每年4800元,执行的是国家授权幅度的上限。对我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其中地方分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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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