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从今年开始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1】87号)、《内蒙古自治区学前教育的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内政发【2011】79号)精神,为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公平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权力,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从2012年开始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一)资助对象:经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牧区双语授课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二)资助项目和标准:资助项目为保教费,资助标准为经当地发改委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50%(各类幼儿园均按此资助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学前教育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按学年进行。(三)资助资金筹措: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园资助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落实,并将资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资助人数和标准足额安排。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另外各地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扩大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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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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