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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城镇基本医保待遇提高

 今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待遇将会提高。为进一步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充分发挥城镇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赤峰市政府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同时新增了在校生意外死亡待遇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据介绍,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到8万元。在职职工住院(含按住院管理的特殊门诊)有效医疗费金额,起付标准以上至20000(含2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20001元至40000(含4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40001元至80000(含8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城镇职工社会医疗救助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由个人缴纳。一个医疗年度内,社会医疗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4万元提高至17万元,支付比例为85%。退休人员、在职文革基残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3%;退休文革基残人员、建国前参加工作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比其他退休人员提高3%。

  一个医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到10万元,住院(含按住院管理的特殊门诊)有效医疗费金额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0(含30000)元,三、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一级、社区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5%;30001元至60000(含60000)元,三、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5%,一级、社区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0%;60001元至100000(含100000)元,三、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0%,一级、社区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

  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含按住院管理的特殊门诊),社区卫生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200元,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400元;第二次住院(含按住院管理的特殊门诊),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含按住院管理的特殊门诊),不再设起付标准。

  增加待遇标准后,取消赤政发【2009】77号文件中“参保居民首次缴费后连续缴费满5年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5年以后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再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的规定。

  调整后的标准新增了在校生意外死亡待遇及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整体参保的在校学生意外死亡,由统筹基金一次性补助3万元,但需扣除本人当年统筹基金已支付金额。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文件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并实行市级统筹,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将会在晚些时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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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