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区国税局全力服务和促进“双百亿工程”实施
培育建设一批营业收入超百亿元的大型骨干企业和重点开发区(园区),实施“双百亿工程”,是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着眼于自治区发展全局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内蒙古区国税局充分发挥国税职能作用,切实做好国税系统服务和促进自治区“双百亿工程”的实施工作。
一、支持兼并重组,积极聚集产业集群
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企业兼并重组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组业务,企业重组后各方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仍按重组前原计税基础确定,涉及到的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收益分5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支持合理融资,有效拓宽融资渠道
对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对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三、支持集约经营,提升生产经营效率
对自治区境内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经审批、备案后,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对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要按月办理即征即退手续。对新开业且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除外),主管国税机关自受理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
四、支持出口经营,扩大对外经贸合作
认真落实国家出口退税率调整政策,支持劳动密集型、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出口。对重点开发区(园区)出口企业优先安排退税指标,及时办理退税。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实行“先使用电子数据审核、当月办理退税、纸质凭证在3个月内补齐”的退税管理方法;对信誉好的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免予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实行年度终了后一次性比对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的方法。建立出口退税服务直通车,提供个性化服务,积极推行退税申报提醒服务。
五、支持科技进步,加快农牧产业升级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实行“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等农、林、牧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支持项目投资,构建多元产业体系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从2011年到2020年,对设在全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支持环境保护,引导节能安全投入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按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八、加强政策辅导,维护涉税合法权益
加强对“双百亿工程”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使其及时了解、掌握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办税流程。积极提供税收法律服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定期召开“双百亿工程”纳税人座谈会,在为其释疑解惑的同时,深入了解其具体服务需求,并根据其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差别化的、富有成效的纳税服务。
九、延伸服务窗口,积极拓展办税方式
积极为大型骨干企业提供量身订做、优质高效的个性化服务,快速回应大型骨干企业涉税诉求。鼓励主管国税机关在重点开发区(园区)设置服务窗口,延伸服务职能。积极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税及“同城通办”和“一站式服务”等服务方式,为“双百亿工程”纳税人提供绿色通道,方便其办理各项涉税事宜。在重点开发区(园区)设置自助办税终端,实现24小时自助纳税服务。做好查前辅导,采取国、地税联合方式开展税收检查,减少检查次数。
十、简并优化流程,提升办税质量效率
对“双百亿工程”纳税人办理设立、变更登记的,认真执行免收登记证工本费政策并全面实施“免填单”服务,采取“先办证后核查”办法,即办即结。符合涉税资格认定或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一并办理相关手续。合理简化程序,及时为一般纳税人办理专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
一、支持兼并重组,积极聚集产业集群
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企业兼并重组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组业务,企业重组后各方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仍按重组前原计税基础确定,涉及到的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收益分5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支持合理融资,有效拓宽融资渠道
对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对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三、支持集约经营,提升生产经营效率
对自治区境内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经审批、备案后,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对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要按月办理即征即退手续。对新开业且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除外),主管国税机关自受理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
四、支持出口经营,扩大对外经贸合作
认真落实国家出口退税率调整政策,支持劳动密集型、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出口。对重点开发区(园区)出口企业优先安排退税指标,及时办理退税。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实行“先使用电子数据审核、当月办理退税、纸质凭证在3个月内补齐”的退税管理方法;对信誉好的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免予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实行年度终了后一次性比对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的方法。建立出口退税服务直通车,提供个性化服务,积极推行退税申报提醒服务。
五、支持科技进步,加快农牧产业升级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实行“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等农、林、牧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支持项目投资,构建多元产业体系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从2011年到2020年,对设在全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支持环境保护,引导节能安全投入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按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八、加强政策辅导,维护涉税合法权益
加强对“双百亿工程”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使其及时了解、掌握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办税流程。积极提供税收法律服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定期召开“双百亿工程”纳税人座谈会,在为其释疑解惑的同时,深入了解其具体服务需求,并根据其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差别化的、富有成效的纳税服务。
九、延伸服务窗口,积极拓展办税方式
积极为大型骨干企业提供量身订做、优质高效的个性化服务,快速回应大型骨干企业涉税诉求。鼓励主管国税机关在重点开发区(园区)设置服务窗口,延伸服务职能。积极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税及“同城通办”和“一站式服务”等服务方式,为“双百亿工程”纳税人提供绿色通道,方便其办理各项涉税事宜。在重点开发区(园区)设置自助办税终端,实现24小时自助纳税服务。做好查前辅导,采取国、地税联合方式开展税收检查,减少检查次数。
十、简并优化流程,提升办税质量效率
对“双百亿工程”纳税人办理设立、变更登记的,认真执行免收登记证工本费政策并全面实施“免填单”服务,采取“先办证后核查”办法,即办即结。符合涉税资格认定或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一并办理相关手续。合理简化程序,及时为一般纳税人办理专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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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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