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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实施减免税政策

  从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内蒙古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实施减免税政策。

  内蒙古明确规定,对新创办的家庭服务企业除初始创业者营业税起征点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减免有关税费和享受创业政策扶持;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按照规定,内蒙古家庭服务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定额减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内蒙古按照减少20%的税率政策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

  目前,内蒙古已将从事家庭服务业等个体商户和其他个人按期纳税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1万元,按次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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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