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财政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补助落实情况
为了应对物价上涨给低收入群众的生活带来的困难,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众生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临时价格补贴政策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1]62号)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自治区财政2011年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补助资金的通知 》(内财社【2011】1119号)要求,我市财政高度重视,认真测算,科学分配,研究制定下发了《关于下达自治区财政2011年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补助资金的通知》、《关于下达市级财政2011年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补助资金的通知》,将1219万元补助资金及时拨付下达。其中,自治区下达720.7万元,市本级下达498.3万元。现将此次临时价格补贴资金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补贴范围、标准及期限
临时价格补贴的发放范围是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社会散居和福利价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补贴发放标准为城市补贴对象(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每人每月60元,农村补贴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月35元。
补贴期限为2011年8月至10月,共3个月。自治区财政对各地发放所需资金按人均财力分类分档给予补助。
二、资金分配及下达情况
1、资金安排
(1)自治区财政下达720.7万元。分配如下:
土左旗92.52万元;赛罕区114.07万元;托克托县85.64万元; 和林县73.04万元;武川县59.99万元;清水河县41.84万元; 新城区58.34万元;回民区79.89万元;玉泉区89.97万元,市本级25.4万元。
(2)市本级财政下达498.3万元。分配如下:
赛罕区108.23万元;新城区91.23万元;回民区97.97万元;玉泉区131.19万元;市本级65.74万元。
(3)各旗县区安排1203.28万元。分布如下:
城市低保596.3万元;重点优抚对象补贴55.62万元;孤儿补贴6.63万元;城市“三无”人员补贴1.96万元;领取失业金人员补贴9.09万元;农村低保484.5万元;五保供养49.18万元。
2、资金拨付及下达
截止目前,自治区和市级补助资金已全部拨付下达旗县区。各旗县区安排的资金也在陆续落实中。(各地各项补助资金具体分配下达情况详见附表)
三、补贴资金管理要求
市财政按照《关于市级与旗县区财政体制有关事宜的通知》(呼财办【2010】267号)要求,对于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要求我市地方财政配套的项目资金,涉及到市四区的,按照市级与市四区现行财政体制比例负担;涉及旗县的,由旗县财政100%自行负担。
要求各地按照内政办发电【2011】62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足额落实地方应承担的补贴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的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发放程序,尽快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群众手中。并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保证资金发放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进一步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四、高校家庭困难学生补贴情况
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临时价格补贴政策保障群众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1]62号)精神,此次临时价格补贴的实施范围还包括了高校家庭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补助期限为3个月。我市职业学院属于此政策实施范围。
现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临时生活补贴的通知》(内财教[2011]1129号)文件精神,确定我市职业学院经经济困难学生数为3330人,自治区按所需资金的30%(18万元)予以补助,其余70%所需资金(41.94万元)由盟市给予补助。
截止目前,自治区财政下达和市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共计59.94万元已拨付到预算单位,专项用于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生活补贴。
一、补贴范围、标准及期限
临时价格补贴的发放范围是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社会散居和福利价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补贴发放标准为城市补贴对象(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每人每月60元,农村补贴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月35元。
补贴期限为2011年8月至10月,共3个月。自治区财政对各地发放所需资金按人均财力分类分档给予补助。
二、资金分配及下达情况
1、资金安排
(1)自治区财政下达720.7万元。分配如下:
土左旗92.52万元;赛罕区114.07万元;托克托县85.64万元; 和林县73.04万元;武川县59.99万元;清水河县41.84万元; 新城区58.34万元;回民区79.89万元;玉泉区89.97万元,市本级25.4万元。
(2)市本级财政下达498.3万元。分配如下:
赛罕区108.23万元;新城区91.23万元;回民区97.97万元;玉泉区131.19万元;市本级65.74万元。
(3)各旗县区安排1203.28万元。分布如下:
城市低保596.3万元;重点优抚对象补贴55.62万元;孤儿补贴6.63万元;城市“三无”人员补贴1.96万元;领取失业金人员补贴9.09万元;农村低保484.5万元;五保供养49.18万元。
2、资金拨付及下达
截止目前,自治区和市级补助资金已全部拨付下达旗县区。各旗县区安排的资金也在陆续落实中。(各地各项补助资金具体分配下达情况详见附表)
三、补贴资金管理要求
市财政按照《关于市级与旗县区财政体制有关事宜的通知》(呼财办【2010】267号)要求,对于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要求我市地方财政配套的项目资金,涉及到市四区的,按照市级与市四区现行财政体制比例负担;涉及旗县的,由旗县财政100%自行负担。
要求各地按照内政办发电【2011】62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足额落实地方应承担的补贴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的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发放程序,尽快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群众手中。并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保证资金发放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进一步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四、高校家庭困难学生补贴情况
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临时价格补贴政策保障群众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1]62号)精神,此次临时价格补贴的实施范围还包括了高校家庭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补助期限为3个月。我市职业学院属于此政策实施范围。
现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临时生活补贴的通知》(内财教[2011]1129号)文件精神,确定我市职业学院经经济困难学生数为3330人,自治区按所需资金的30%(18万元)予以补助,其余70%所需资金(41.94万元)由盟市给予补助。
截止目前,自治区财政下达和市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共计59.94万元已拨付到预算单位,专项用于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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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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