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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开展惠农惠牧资金和土地草场承包政策监督检查

该给农牧民的钱,农牧民能不能确实拿到手中?应该农牧民享有的土地草场收益权,农牧民是否能够真正享有?“钱”和“地”的问题,是解决“三农三牧”问题的根本。为了解决好这两个问题,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从解决损害农牧民利益的突出问题着手,通过加强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有效维护了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利益。

  开展惠农惠牧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保证农牧民群众的土地承包权和惠农惠牧资金享有权

  一是从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入手,突出专项检查重点。近年来,随着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种粮、退耕还林等补贴资金数量逐渐增大,用于城市扩建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土地征用项目不断增多,农村牧区呈现出“建设项目多、补贴资金多”的新特点,于是,在广大农村牧区惠农惠牧资金及征地补偿资金能否公开、公平、公正的发放,成为农牧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同时,一些地区和嘎查村没有按政策规定完成土地草牧场承包合同签订和经营权证发放的情况依然存在,涉及土地草牧场纠纷和上访问题时有发生。针对上述问题,内蒙古将专项检查重点放在了“土地”和“资金”两个方面。在土地政策落实方面,主要看农牧民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是否落实,是否存在随意调整和收回农牧民承包的土地或草牧场的问题。在惠农惠牧资金管理使用方面,主要看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和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

二是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推动惠农惠牧政策的落实。严肃查处典型案件。专项检查期间,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从严查处克扣、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专项资金和侵犯农牧民土地草场承包权益的问题。共查处各类违反惠农惠牧政策的案件554件,其中280件为侵害农牧民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的案件,纠正违规资金280.7万元,清理涉农涉牧收费文件181件,处理违纪人员77人。此外,各地区和相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例如,有的地区针对确定低保对象缺乏公开透明的问题,出台了《城乡一体化困难居民纳入社会救助的实施办法》,对低保救助申请程序进行规范;有的地方针对一些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机构不具备培训条件的问题,对培训基地进行了审核和重新认定,取消了不符合条件机构的培训资格。

  三是开展专项检查“回头看”,紧盯问题整改。2010年4月,区纪委监察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回头看”工作。主要对自治区检查和自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自治区交办事项的办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生态建设资金审计结果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开展监督检查。“回头看”仍然采取盟市、旗县自查自纠和自治区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中,针对专项检查发现某地“阳光培训”档案不全、资料不规范、培训时间不足的问题,检查组深入当地农牧业局和培训机构查看培训档案、补训计划和学员名单,并与学员进行电话联系,核查了补训情况。针对某地小流域治理项目资金没有地方配套的问题,检查组通过实地调查,发现当地虚列配套、没有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问题。

开展土地草场排查清理,努力化解土地草场纠纷

  近年来,由于历史、政策、经济等多重原因,一些地区土地草场矛盾纠纷严重,影响了当地农村牧区的和谐稳定。为解决这一问题,2009年6月至2010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结合实际,采取在兴安盟先行试点的方式开展土地草场排查清理工作。

  一是全面排查统计,摸清基本底数。调查发现,兴安盟土地问题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一是一些党政机关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占用耕地和草牧场从事生产经营从中牟利;二是土地分配不公,一些村组干部和大户多占地、占好地问题突出;三是一些干部和农户违法开荒,破坏生态环境;四是个别地区以“招商引资”名义违规发包耕地和草场。2008年初至2009年6月,全盟因土地纠纷到盟级上访的案件达140批1446人次。经过近3个月的全面调查摸底,发现92个党政机关和1985名国家公职人员占用耕地14.8万亩、草场26.6万亩、退耕还林地6.8万亩,以“招商引资”名义占用集体耕地22.4万亩、退耕还林地8万亩。同时,还摸清少计耕地和开荒地而多出的257.9万亩耕地的情况。

  二是法规政策先行,解决突出问题。为解决在土地排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兴安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制定并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关于妥善解决退耕还林工程存在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落实草原“双权一制”工作实施方案》,就有关土地、草场、林地的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对集体经济组织应收回耕地的情形、不得收回耕地的情形、收回耕地的处置、机动地的管理、退耕恢复植被问题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核发问题等,均予以明确。兴安盟要求各旗县要在2010年年底前成立仲裁机构,建立解决农村牧区土地纠纷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实行旗县市、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土地档案管理。嘎查村级要保存明细台账及有关文件;苏木乡镇级要保存各嘎查村明细台账和旗县市、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土地排查实施方案和有关文件;旗县市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要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和管理工作。

 三是采取组织措施,合理抽地补地。在排查的基础上,对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占用的土地草场全部收回;对经营耕地草场面积大于平均面积的“大户”进行抽地;对未按法定程序报批、发包和不履行合同的招商引资耕地进行收回;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耕地的予以收回。此外,对其他不符合规定占用耕地的全部予以收回。收回的土地依据情况不同,补给下列农牧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分到地的;因欠交税费、弃耕或撂荒等被强行收回耕地的;二轮土地承包期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出妇女(男子)土地被抽回,且在婚入地未分到耕地的。之后,在原二轮土地延包的基础上,村集体与村民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乡镇政府为全体村民换发土地经营权证。

  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惠农惠牧资金使用的监管

  一是全面实施惠农惠牧资金发放“一卡通”。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已全面实行财政补贴农牧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一卡通”发放。以各项惠农惠牧补贴资金“一个漏斗向下、一卡发放”为目标,构建自治区、盟市、旗县、乡镇4级纵向联网,自治区、旗县财政部门与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横向联网的财政补贴农牧民资金管理新格局,彻底解决了涉及农牧民补贴资金发放不及时和抵扣、代扣等问题。

二是进一步完善土地草场承包政策。内蒙古自治区借鉴兴安盟在土地排查清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将在全自治区范围推行这项工作。鉴于内蒙古自治区地域辽阔,各地区情况不同的实际,目前,正对农村牧区土地经营、确权和流转等重大问题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排查清理工作的实施,将从根本上解决土地草场权属、经营、流转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广大农牧民土地草场承包和经营权益,大幅度减少因土地草场纠纷引发的上访。

  三是建立资金运行、绩效评估和监管机制。统筹整合各类惠农惠牧补助资金的发放形式,实现惠农惠牧资金“直通车”式管理方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惠农惠牧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及时进行跟踪问效;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惠农惠牧资金发放、管理和使用的长效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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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