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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全面推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绩效工资制

 自治区政府近日下发有关通知,全面实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并重点向公共卫生一线和条件艰苦的偏远农牧区倾斜。

    据了解,为整体推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自治区将其列入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内容,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三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规定,此次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的公共卫生机构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机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包括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工资总量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组成。基础性绩效工资在工资总量中占60%,奖励性绩效工资结合工作量和实际贡献,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公共卫生事业单位重点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等工作任务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岗位,以及条件相对艰苦的偏远农牧区倾斜。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旗县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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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