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四大措施确保民生指标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为贯彻落实“富民与强区并重”的战略要求,确实提高内蒙古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水平,根据自治区党政联席会议确定的6项民生指标调整政策,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财政厅制定四大措施,确保涉及民政的内蒙古民生指标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从2010年1月1日起,内蒙古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人均每月提高30元,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人均每月提高15元;提高五保对象供养水平,分散和集中供养最低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年1961元和2753元,同时加大敬老院建设力度,力争使全区五保集中供养率提高10个百分点;全区孤儿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最低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和700元。
为确保上述目标的实现,自治区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大对贫困地区资金支持力度。根据各盟市人均可用财力、调标政策落实情况、资金匹配情况和管理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档予以补助,重点对贫困地区进行资金倾斜。各盟市也将加大对贫困旗县的资金支持力度。二是严格社会救助规范管理。总的原则是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和孤儿供养标准,不再扩大城乡低保保障范围,保持总量不变,严格实施动态管理。从今年起,不再批准增加城乡低保对象总量,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相应核减资金补助。三是加强对五保对象和孤儿的分类建档管理。今年实行新的标准后,五保供养对象和孤儿不再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从城乡低保对象中核减的五保对象和孤儿人数要如实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核减的人数不得用于新增低保人数。四是注重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临时救助制度、救助制度与就业政策的衔接工作。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C类人员要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对家庭人均收入已高于保障标准的,要尽快退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于家庭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城乡低收入群体要及时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救助,切实保障低保边缘群体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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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