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企业退休人员医保缴费有新规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逐步凸显出来,妥善处理好退休人员的老有所医问题,已然成为一个新的重要课题。日前,乌市出台《乌兰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对改制、关闭、破产企业为退休人员缴费做出明确规定。规定从2010年1月1号开始执行。
据悉,补充规定中包括,企业在改制、关闭、破产时,要为退休人员预留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以确保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关闭、破产企业以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15年大病救助金;改制企业以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10年大病救助金。改制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关闭、破产企业缴费办法,为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此办法缴费的改制企业其退休人员设个人帐户。改制企业为退休人员缴足医疗保险费的,其退休人员与单位脱离医疗保险关系;改制、关闭、破产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进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后,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补充规定中还提出,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暂时无法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资产的变现。负责变现的部门与医疗保险中心签定分期缴纳协议书,分期缴纳时间不能超过3年。医疗保险中心按照医疗保险制度“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签定协议部门的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支付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关闭、破产企业为退休人员缴足1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的,其退休人员与市属参保人员享受同等医疗保险待遇等等。补充规定进一步了明确了妥善解决因改制、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的具体办法,推动了乌市医疗保险改革。
据悉,补充规定中包括,企业在改制、关闭、破产时,要为退休人员预留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以确保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关闭、破产企业以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15年大病救助金;改制企业以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10年大病救助金。改制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关闭、破产企业缴费办法,为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此办法缴费的改制企业其退休人员设个人帐户。改制企业为退休人员缴足医疗保险费的,其退休人员与单位脱离医疗保险关系;改制、关闭、破产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进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后,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补充规定中还提出,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暂时无法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资产的变现。负责变现的部门与医疗保险中心签定分期缴纳协议书,分期缴纳时间不能超过3年。医疗保险中心按照医疗保险制度“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签定协议部门的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支付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关闭、破产企业为退休人员缴足1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的,其退休人员与市属参保人员享受同等医疗保险待遇等等。补充规定进一步了明确了妥善解决因改制、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的具体办法,推动了乌市医疗保险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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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