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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将加快建立草原生态恢复补偿机制

为巩固和扩大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成效,加快建立草原生态恢复补偿机制,今后几年内蒙古将继续加大禁牧、休牧、轮牧的补偿力度。 

  内蒙古天然草原面积达13.2亿亩,是我国最大的牧区,也是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屏障。长期以来,受过度开垦、放牧等因素影响,内蒙古部分地区的草原退化、沙化严重。过去10多年里,国家和自治区投入大量资金,实施退牧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等一系列生态工程,目前内蒙古许多地区的草原生态状况已明显好转。 

  2010年,内蒙古在生态极度恶化、不适宜人居住的地区及正在实施长期禁牧的地区,将继续实施现有的异地扶贫移民、边境生态移民和移民扩镇等项目。内蒙古还将继续争取国家加大退牧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等生态工程的投资力度,并优化投资结构,让更多的牧民从国家生态工程项目中得到补偿。 

  此外,对国家和自治区已实施的项目区之外、草原生态严重退化的区域,从2010年起内蒙古将有计划地实行阶段性禁牧。对阶段性禁牧区域内的牧民,将按照每亩草场每年5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每年每人的补偿金额不低于3000元,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为5年。 

  对仍留在阶段性禁牧区居住的牧民,内蒙古也将本着保证牧民自食自用的原则,规定每户养羊不得超过25只,或养大牲畜不超过5头。5年的阶段性禁牧期满后,内蒙古将根据草场生态功能的恢复状况,决定草场是否可合理使用或继续实施阶段性禁牧。 

  同时,内蒙古将鼓励牧民在水土条件好的牧区建设节水灌溉饲料基地和人工草场,对牧民合作组织的节水灌溉设备给予补贴。凡是享受补贴的牧民,必须按草原的实际承载能力实行舍饲禁牧或季节性休牧。 

  除此之外,对草甸草原、典型草原等草场资源好的地区,从2010年起内蒙古将开展划区轮牧试点。凡是草场列为划区轮牧试点范围的牧民,每年每亩草场将获得0.5元补贴,每人每年的补贴金额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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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2月21日